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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险品引发火灾,责任人被依法刑拘

发布日期:2021-05-03 浏览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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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8日上午9时40分许,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东滨路21号某化工厂内一处存放危化品原料的仓库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后,衢州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市、区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经过两个小时的全力扑救,大火被基本扑灭,所幸无人员伤亡,未造成环境及水体污染情况。经过初步调查,着火建筑是该化工厂总面积500平方的单层砖结构厂房,起火原因初步认定为,由于运输货物面包车未安装阻火器进入仓库卸货,排气管火星与配制调和剂时产生的挥发性气体接触引发火灾。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非法经营危化品的叶某以及装卸工吴某、配送工(司机)胡某进行控制。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叶某,男,51岁,衢州市柯城区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将二氯甲烷、乙醇、甲醇等危险物质违规储存在从东滨路某化工厂承租来的两处仓库内,进行私自加工出售,后导致发生火灾。

  以案说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嫌疑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事相关人员已被控制。典型意义要经营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还必须到安监等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千万不要贪图便宜无证经营。同时也要提醒广大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注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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